杞县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杞环罚决字〔2018〕第0057号
杞县团结脱水蔬菜加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1MA4457XG5E(1-1)
法定代表人:邵世奇
住址:杞县柿园乡赵院村村北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8月21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杞县团结脱水蔬菜加工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烘干箱未按照规定安装活性炭吸附装置,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3页;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份2页;
3、邵世奇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
5、关于《杞县团结脱水蔬菜加工有限公司脱水蔬菜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1份2页;
6、现场检查照片1份2页。
我局于2018年8月27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杞环罚先告字〔2018〕第0053号),告知你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杞环罚先告字〔2018〕第0053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改正;
2、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杞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杞县财政局;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杞县支行;账号:262406480157)。款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杞县环境监察大队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杞县人民政府或者开封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9月30日